日喀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日喀则市各缴存单位及广大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市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安排,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渡难关,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调一致后,可按规定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申请书、经本单位职代会同意后续补缴的方案;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对于受疫情影响失业收入明显下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企业缴存职工,2022年12月31日前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进一步加大对疫情影响导致租房压力较大的职工租房提取支持力度,职工在工作地无自住住房及未租住单位周转房的,可按实际支付的租金或不超过工作所在地公布的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提取租房费用。

请各相关单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引导缴存职工通过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并根据自身实际困难向市住建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