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为贯彻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按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缓缴公积金的应提交申请书,经本单位职代会同意后,可后续补缴的方案;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的,应提交申请书和本单位职代会同意的意见。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专办人员近期无法返藏而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各缴存单位务必提前向市住建局资金管理中心报备。
二、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收入的无房职工,如支付房租压力较大,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合理申请提高2020年2月至6月的租房提取额度。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因疫情隔离或暂时受疫情影响的我市缴存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做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已记录的予以调整。
四、各缴存单位积极引导本单位缴存职工通过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我局资金管理中心将及时按依规进行审核和资金发放。在疫情期间支援湖北疫情防控和我市疫情防控一线的缴存职工优先办理公积金业务。
日喀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