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建罚决[2024]13号


日建罚决[2024]13号

 

西藏尚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查,由你单位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存在以下问题:

政务网提交人员(李欣蕊51xxxxxxxxxxxxxx27,罗瑞锋51xxxxxxxxxxxxxxx13,黄小玲51xxxxxxxxxxxxxxx2X,彭镜51xxxxxxxxxxxxxxx28)提供虚假社保缴纳材料。

以上违法行为有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问题线索移交单》编号施工2024003、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询问笔录、人社局调取的罗瑞峰社保缴费清单等予以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之规定。

现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喀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扎德东路5号   

邮政编码:8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