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建质罚决[2023]3号

被处罚(单位):西藏亚东振兴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承揽施工日喀则市2021年市直周转房建设项目(二标段)存在以下问题:

1、现场未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临电操作人员无建筑电工证;

3、施工主干道未硬化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4、作业面层已经超过2m,未搭设施工外脚手架

5、施工临时用电: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未按照三级配电、两级保护、TN-S系统;施工临时用电电缆沿地面铺设、用电线路凌乱;二级配电箱直接连接设备、设置插座;6.开关箱缺少PE线、N线端子板,缺少漏电保护器,隔离开关无可视分断点;一处漏电保护器为可调式100-500mA(不大于30mA);

6、起重机械(塔吊)未办理使用登记;塔吊无基础验收、安装验收记录;吊装作业吊索、吊笼(吊具)不符合规范要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其中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

2、对你单位处以10000人民币的经济处罚,(大写:壹万元)。

以上违法行为质安总站巡查工作建议书、我局执法人员整改通知书、施工现场检查、现场拍摄照片、执法全过程记录予以证明

当事人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局财务室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到中国建设银行日喀则分行营业部缴款(缴款回单复印件交至市住建局质安站511室)。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日喀则市人民政府或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局地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扎德东路5号   

邮政编码:8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