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排水设施建设项目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 化、科学化,加强城市和县城内涝治理,加快补齐排水(雨水)设 施短板,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 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 年第 45 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 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 项”)以新型城镇化战略为导向,以近年来内涝严重城市为重点, 支持各级有关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第三条 各地方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完成各级有关城市内涝 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系统化方案,并确保有关 项目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安排科学有序,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实施 后内涝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老城区雨停后能够及时排干积水,新城 区不再出现“城市看海”现象。— 4 —第四条 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 关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 投资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要求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 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 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中央预 算内投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安排不同类别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 得同时安排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 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六条 各地方在实施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项目建设时,要与 污水设施建设等市政建设以及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有机结 合,优化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避免反复开挖。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本专项支持各级有关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主要 包括:(一)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 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 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因地制宜、集散结 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二)泵站建设与改造。对于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和抽排能 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根据应急 预案,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三)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 沟等整治工程,提高行洪、排涝能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 力相匹配。因地制宜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 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 (四)智慧平台建设。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排水设 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加强数 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 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 城市可安排以上四种项目类型,县城重点安排第一种项目类 型。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专项投资规模等, 对年度纳入专项支持范围的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 第八条 本专项对单个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东部、中部、 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 30%、45%、60%、60%控制。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解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严格落 实国家相关区域支持政策,切实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的有关要求,根据本专项支持范围,依托投 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日常 储备工作。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国家确定的编制原则、安排方向 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省级 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申请专 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 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申报投资是否符合支持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及年内是否能够开工,在建 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是否明确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 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 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填报是否规范等。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按照支持 标准测算项目拟支持投资额度,确保累计支持投资额度不超过上 限,并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申请 安排的项目应同步推送至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 设项目库)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各地应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政府 投资能力和本地区建设需求,根据中央支持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 实情况,合理申报年度投资计划,不得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 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建设投资规模。脱离当地实际、地方建设资 金不落实、年内无法开工的不得申报。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上年度本专项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本年度项 目建设规模和预计完成目标。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申请。 (三)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中导出的投资计划申报表。 (四)与申报投资规模相匹配的绩效目标表。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当年投资规模、建设任务、 项目申报和上年投资计划执行等情况,确定年度各地中央预算内投 资安排规模和与之匹配的绩效目标,下达本专项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国家下达投资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规定 期限内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 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明确 安排方式。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 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项目责任人、监管 责任人应分别为项目(法人)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有关 负责同志。相关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各级有关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或县城排 水防涝系统化方案; (二)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 (三)优先安排在建项目和具备前期条件近期可开工项目; (四)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五条 项目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调整: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六个月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资金长期闲置一年及以上的; (三)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变化较大影响投资安排规模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内调整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作出调 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新调整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应是已 开工项目。有特殊情况需跨专项调整的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 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 内容和建设规模,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各级 发展改革部门应抓紧督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使之尽快形成实物 工作量,避免形成资金沉淀。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专项实行项目按月调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 每月 10 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库)组织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 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强化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视情 况采取在线监测、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中央 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况组织本专项投资计划执 行情况检查,督促各地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投资计划执行 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奖惩。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 督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 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核减、停止拨付或者收 回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 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等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监督检查结果与专项投资计划挂钩机 制。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调减其下年度投资计划规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排水 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规〔2020〕 52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