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南郊公租房物业收取不合理 | ||
流水号 | ZX20220528991163 | 姓名 | 上*** |
手机号 | 1*********4 | 身份证号 | ****************** |
发件IP | 2************d:d00:d0f5:d2a8:208c:5883 | 写信时间 | 2022-05-28 00:29 |
信件内容 | 日喀则市南郊公租房二小区电梯物业费收取不合理,一栋楼所有住户电梯费收取标准一样,一楼住户基本不用电梯,却跟高层住户收取一样的费用,可不可以按楼层收取电梯费或者一楼住户电梯费适当降低一点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建议,我局具体科室经认真研究后对您提出的问题回复以下内容: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义务。由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电梯与小区内的花草树木、路灯、喷泉等一样,都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并且电梯运行服务不会因为一楼的住户不乘电梯,电梯的运行维护成本就会有明显降低,所以一楼住户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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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日喀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处理时间 | 2022-05-31 12:04 |